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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新规发布:节能新能源汽车享优惠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 作者:admin | 分类:新闻 | 时间:2018-08-01 | 浏览:6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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锂电网讯:7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对节能乘用车和纯电动商用车、燃料电池商用车作出减半或免征车船税的要求。


《通知》指出,对于节能乘用车和节能商用车将实行减半征收车船税政策。其中,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节能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2)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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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通知》还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作出了规定。其中,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这些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在我国,车船税是以车船为特征对象,向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征收的一种税。自2007年7月1日施行。此后,为鼓励促进节约能源,财政部等曾于2012年1月1日起多次下发通知,对节约能源的车船作出减免车船税的要求。


据财政部官网资料,财政部等部门曾于2015年5月发布《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比两份“通知”发现,7月31日下发的《通知》主要对符合减免车船税的车辆标准进行了更新,比如,对于新能源乘用车,减少了“污染物排放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标准中I型试验的限值标准”的维度。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秘书长助理许海东认为,车船税是国家征收的一类使用环节的税种,此次下发的《通知》内容对汽车产业的推动更多地体现为汽车消费的导向作用。


“一方面,汽车市场的销售情况目前处于正常发展水平,今年上半年汽车销量的增长率保持在5.6%左右,并不需要提供刺激性政策;另一方面,对1.6升及以下的节能汽车和纯电动商用车做出减免优惠,实际上还是为了鼓励节能汽车和小排量车发展,对于推广纯电动商用车和燃料电池商用车也是一种利好,但相对来说,减免额度并不大,对汽车市场的销量影响有限。”许海东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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