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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案败诉 未来中国稀土行业何去何从

来源: | 作者:admin | 分类:分析 | 时间:2016-09-24 | 浏览: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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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孔庆江指出,尽管有人对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的裁决不服,但深层次的问题是,以出口配额和出口税为主要内容的中国稀土出口管理制度存在重大问题。

稀土案败诉 未来中国稀土行业何去何从

稀土案败诉 未来中国稀土行业何去何从

日前,世界贸易组织公布了美国、欧盟、日本诉中国稀土[-0.87%]、钨、钼相关产品出口管理措施案上诉机构报告。上诉机构维持专家组关于中方涉案产品的出口关税、出口配额措施不符合有关世贸规则和中方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裁决,中国最终败诉。这意味着,中国稀土出口限制措施可能将退出历史舞台。

未来中国稀土行业何去何从?稀土管理措施应有怎样的新思路?

稀土案为何会败诉?

稀土案败诉,是败在中国抗辩团队不给力吗?

对此,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代表中国政府抗辩的团队已作了最大努力。要说败诉是因为中方不努力,这是不客观的。”陈卫东表示,自2012年3月13日起,监管机构及各企业为稀土案作了长达两年多的努力。此次败诉主要是受此前“原材料案”结果的影响,因为原材料案没有最终形成有利于我国的规则解释,才造成了稀土案中方获得胜诉的机会不大。所谓“原材料案”,是指2009年美国、欧盟、墨西哥就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向WTO提交的上诉案,WTO于2011年裁定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违规。2012年,我国在原材料案败诉后认真执行了相关WTO裁决,取消了适用于涉案原材料的出口税和出口配额。这无疑成为本案的“预演”。

在本次稀土案中,中国被诉的稀土出口管理措施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出口税,另一种是出口配额。

“在我国加入WTO时,我国曾承诺只对《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列出的84个税号的产品征收不超过约束水平的出口关税。美国等国家起诉中国稀土出口关税,也正是因为中国向58项稀土产品征收出口税违反了《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的第11条第3款。而在出口配额方面,美国则认为中国违反了《关贸总协定》第11条。”陈卫东解释称。

对上述诉讼,我国援引了《关贸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中的b款“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以及g款“为养护可穷竭的自然资源”,进行抗辩,但由于受原材料案结果的影响以及条款规定问题,最终败诉。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教授黄东黎解释道:“败诉最主要的原因,是我们基础的保护政策本身起草的时候没有注意和WTO的规则保持一致。”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孔庆江指出,尽管有人对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的裁决不服,但深层次的问题是,以出口配额和出口税为主要内容的中国稀土出口管理制度存在重大问题。《关贸总协定》原则上不允许成员方实施数量性的贸易限制措施,限制出口的唯一合法手段是征收关税,而中国入世时已放弃了这一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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