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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出台补贴政策:补贴资金按季度下达

来源: | 作者:admin | 分类:新闻 | 时间:2016-06-30 | 浏览: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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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传来消息,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促进山西省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给予省级财政资金补贴,执行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期限内,该项补贴政策的相关规定依据国家财政补贴政策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补贴对象为法人消费者和自然人消费者

  这里所指的电动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在本省销售和公安车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而省级补贴资金是指按照同期国家推广应用补助资金1∶1配套的省级补贴资金。

  具体的补贴对象是消费者,包括法人消费者和自然人消费者,其中,法人消费者是指在本省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自然人消费者是指本省户籍居民,以及在本省拥有合法工作和稳定住所的外省市居民和外籍人士。仅限于购置乘用车。

  具体补贴方式为,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在山西销售电动汽车产品时按照扣除中央和本省财政补贴后的价格,将电动汽车销售给消费者(消费者直接按销售发票载明的销售价格扣减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后支付购车款)。非本省注册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申领省级补贴资金,须授权委托一家在山西省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以下简称授权销售机构)统一申请。

  补贴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对纳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在山西省推广应用的电动汽车,按照同期国家补贴资金1∶1配套省级补贴,国家、省和省以下各级补贴资金累计总额不得超过电动汽车销售价格的90%。

  补贴资金按季度下达

  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的申报和下达按照季度进行,第四季度清算即为年度清算,结合中央资金补贴一并清算。电动汽车生产企业需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进行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登记备案,并附推荐车型目录。汽车销售机构需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提供汽车生产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一定的产能规模和完善的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体系。

  山西省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授权销售机构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报送年度推广计划,包括:年度推广计划文件和测算依据说明(按照车型和相应的补贴标准进行分类,测算年度符合申请条件的电动汽车销售数量及预计申请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数额等)。山西省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授权销售机构于每季度后次月10日前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报送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季度清算资料。

  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受理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对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防止虚报冒领,并于每季度后次月20日前将资金清算意见报省科技厅,对不符合申请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条件的企业、产品,要及时告知申请企业。

  省科技厅对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清算文件。省财政厅根据省科技厅报送的清算文件,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下达给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省外生产企业通过授权销售机构拨付。由政府批量采购更新的电动汽车省级补贴资金,按照省财政等部门批准的程序办理。

  实现终端销售才可申请补贴

  电动汽车销售给消费者,实现终端销售的,生产企业方可申请推广应用补贴资金;销售给汽车经销机构的,未实现终端销售,不得申请推广应用补贴资金。销售时间以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授权销售机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法律责任。

  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要组织专业人员做好材料审核、数据汇总、材料报送以及申报材料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向有关部门、单位、消费者核实情况,不得借推广应用补贴审核工作,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推广应用补贴资金须专项用于降低消费者购买电动汽车成本,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授权销售机构有义务将国家和山西省推广应用补贴政策告知消费者。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授权销售机构应向消费者公开电动汽车市场指导价,并严格区分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补贴,不得将财政补贴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以已享受价格优惠等为由拒不兑付补贴,不得因财政补贴而提高电动汽车销售价格,确保消费者切实享受国家、省级财政补贴。

  对违规申请、使用推广应用补贴的企业、部门、单位和人员,除及时缴回推广应用补贴资金外,将永久取消申请推广应用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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