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石家庄市政府获悉,石家庄市将针对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进行了调整,市财政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1∶0.5的比例给予补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购车价款的80%。以下是政策原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石家庄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
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2016年5月,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了《关于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政策的通知》(冀财建〔2016〕80号),对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进行了调整。为与省级补贴政策相衔接,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现将我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相应进行如下调整:
一是截止本通知印发之日(含当日),对今年以来我市已购买并取得车辆牌照的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用户,按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措施》(石政办发〔2016〕25号)及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政策的通知》(冀财建〔2016〕80号)精神执行,在享受中央补贴的同时,市财政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1∶0.5的比例给予补贴,各级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购置新能源汽车不享受市级财政补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购车价款的80%。
二是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对以后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用户,除继续享受中央有关补贴政策外,市财政(含省)只对主城区内购买新能源纯电动城市公交车给予适度补贴,其他车辆不再补贴。
三是补贴申报截止时间:2014-2015年第一轮购车补贴和2016年以来购车补贴申报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30日,之后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