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笨重的钩机转动着履带,挥舞着铁臂,3600余辆电动车被悉数摧毁!对于深圳启动“禁摩限电”百日专项整治行动,并用“毁电”表决心时,深圳民间组织及车主代表发出了不同声音:公民财产,怎能被销毁?对此,深圳交警局回应称,销毁电动车是有法律依据的,并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监督。(4月5日《南方都市报》)
深圳市可以生产电动车,可以销售电动车,就是不许使用电动车,简直岂有此理。禁止电动车上路应该从生产和销售环节想办法,不能单单与电动车主过不去。市民买不起汽车,买了电动车,却被野蛮地没收了,这和明火执仗地抢劫有何分别?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千里不同情。那么多的电动车被销毁了,简直就是败家子。送到其他地方去使用,完全符合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何乐而不为?
会说的不如会听的。深圳交警局声称销毁电动车是有法律依据的,这是瞎子算命胡说八道!君请看,他们说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的规定,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可依法处理。然而,深圳市那些电动车被查扣以后,根本就不等车主前来处理就直接销毁了,昨天有关部门未提供履行公告、登记造册等手续证据,就是明显的例证。
抓牛鼻子的道理很多人都懂得,比喻抓工作要抓根本、抓重点。深圳市这种做法根本就不是抓牛鼻子,而是抓牛尾巴,注定不会取得好的效果,最重要的是此举涉嫌违法。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市民的财产不能销毁,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市民如果违规使用电动车,执法部门可以依法进行罚款或暂扣,但是不能没收,因为电动车并非像毒品一样的违禁品,因为私有财产不能随意侵犯。
执法部门绝对不能打着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幌子,干着违背法律法规的事情。事实胜于雄辩,深圳市交警局的说法无疑就是刀尖上打拳根本就站不住脚,注定就是拉大旗作虎皮。他们的做法是极其错误的,是违背民意之举,是浪费资源之举,是涉嫌违法之举,有百害而无一利。和以人为本、与时俱进的宗旨格格不入,背道而驰,必须坚决纠正,免得谬种流传,贻害无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