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笨重的钩机转动着履带,挥舞着铁臂,3600余辆电动车被悉数摧毁!对于深圳启动“禁摩限电”百日专项整治行动,并用“毁电”表决心时,深圳民间组织及车主代表发出了不同声音:公民财产,怎能被销毁?对此,深圳交警局4月4日回应称,销毁电动车是有法律依据的,并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监督。(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8版)
尽管交警部门回复称有法律依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规定,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可依法处理。但一直以来公安机关对此类车辆,均在履行公告手续、登记造册后移交市、区财政部门依法处理。而当地有关部门并未提供履行公告、登记造册等手续证据。
从物权法的角度讲,电动车是市民的合法财产,即便市民使用的电动车配置超标,有关部门可做的也是给予处罚,而不是销毁。深圳市以销毁的方式禁摩限电,法理依据并不充分。应该说,电动车在发展过程中确实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厂商为了迎合消费者的需求,设计时速严重超标。由于没有办理牌照,骑车人不遵守交通法规,与汽车抢道。
从安全的角度考虑,加强对电动车的管理肯定是必要的。但是,电动车本身并没有原罪,这些问题其实是生产商、骑车人与管理者的问题。说到底还是管理不力的问题。管理难并不是把电动车赶尽杀绝的理由,而只是管理不力的托词。
当然,从管理者的角度考虑,禁止比管理要省心省事,但市民未必满意。所以有关部门对电动车的管理应着眼于“管”,而不是“禁”。顺应市民需要,在征询民意的基础上,当好公允的裁判员,作出理性的价值判断,对电动车加强引导与管理,推进电动车有序发展很重要。
此外,城市要设立自行车道,还自行车路权,为方便市民出行、为缓解交通拥堵做点实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