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6月4日,欧盟对中国光伏产品的双反初裁落定,在8月6日之前征收11.8%的临时反倾销税,此间若未能达成解决方案,届时税率将升至37.2%-67.9%(平均47.6%)。而美国已于去年作出双反终裁,对华企业征收18.32%-249.96%的反倾销税及14.78%-15.97%的反补贴税。甚至连印度也跟着凑热闹,对中国光伏产品发起双反调查。
纵观欧美对华双反之战的过程,其制裁屡屡成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双反是全球经济危机大背景和中国光伏市场产能过剩小环境两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欧美等国实际是以双反之名,保护本国企业,遏制中国光伏产业在欧美市场份额的快速发展。
其次,中国自身的表现也难辞其咎。在倾销方面,中国企业之间在出口方面竞相降价,是自改革开放以来普遍采取的占领市场的策略。从反补贴的源头上看,在过去几年,中国各大媒体、网站到处充斥着各种“国家大力支持光伏产业”的新闻,难免落人口实。而且,欧美到目前为止一直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替代国市场价格而非中国产品的实际成本和价格认定倾销、补贴幅度,这对于劳动力和其他原材料成本相对较低的中国企业而言,人为增加了中国产品的倾销幅度。
此外,从应对策略上看,中国缺乏利用世贸组织游戏规则以及贸易协定制裁对方的经验,遇到问题采取简单的民粹主义,或者呼吁政治磋商并寄厚望于个别政府首脑力挽狂澜。但在欧盟整体利益面前,欧盟委员会以其欧盟贸易规则为挡箭牌和各成员国博弈,他们的专家团队更以经济学的精细计算对中国不依不饶。因此,政治磋商往往起不到实质性的作用。
商务部无奈之下就祭出反制措施,比如,2012年11月1日,商务部决定对欧盟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6月5日,商务部宣布对欧盟为原产地的葡萄酒展开反倾销调查。但是,这种“一报还一报”式的贸易反制,效果及前景都不容乐观。
中国企业需要做的是积极应诉,争取较低税率。在双反调查立案之前,企业就应做好充分准备,特别是对第三国的生产成本能够有充分的了解。一旦立案,更应主动配合调查,如主动申请参与抽样调查,申请获得单个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等。例如,欧盟在其6月4日发布的初裁决定中,明确提出“对于在调查过程中给予配合的企业将征收低税率,对未予配合的企业将征收高税率”。中国出口企业还是应争取欧盟相关进出口商、用户和消费者协会的支持,通过这些机构游说当地政府,要比动用中国官方机构政治磋商更有用。
中国企业以及政府都可针对双反裁决采取法律救济措施。例如,在欧盟框架下,中国企业可以直接向欧盟初审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对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此外,如果欧盟据以作出双反裁决的条例有违WTO规则,或者欧盟在适用、解释其反倾销、反补贴规则的过程中违反了WTO义务,那么中国政府也可将争议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
对企业来说,拓展国内市场,开发国际新市场,转变出口模式也是当务之急。同时,对于欧美国家,中国企业可转而使用绿地投资和并购等方式发展光伏产业,增加在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投资,从而避免针对中国作为原产地的双反制裁。
最重要的是,中国政府应当严格遵守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以及中国入世承诺,消除违规的补贴项目;按照中国法律和WTO规则及时采取反制措施,为中国企业开拓国外市场真正地“保驾护航”;努力为使WTO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做好各项准备;为光伏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建立基础设施支撑,破除目前国内“并网难”这一主要阻碍。
(作者为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亚洲业务执行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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