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人:“不知道超标电动车是机动车。”
销售商:“电动车和自行车一样随买随用。”
交管部门:“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中的摩托车。”
北京非机动车登记站:“两轮电动车须经检验后上牌才能上路。”
检察官:“如发生事故,两轮电动车是不是机动车是案件审理的焦点,关系到责任的认定。”
近些年,在拥挤的城市道路上,车身轻巧、方便快捷的两轮电动车成为不少人日常出行的代步工具。但是很多车主并不知道,自己每天骑行在非机动车道上的两轮电动车,可能已经不是“充电自行车”,而是“两个轮子的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很可能会惹上大麻烦。
今年4月23日,因驾驶两轮电动车撞伤行人,李某被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日前,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肇事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
去年5月5日上午9时50分,北京某通讯公司员工李某驾驶公司配发的两轮电动车载着同事姚某给客户送货。当时他的车是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李某一面开车一面与后座的姚某聊天,当车辆行驶至朝阳区高杨树路公交车站东侧时,正在专心聊天的李某,突然发现前方六七米远有个步行女士。他急忙刹车,但因距离太近,李某的电动车瞬间将那位女士撞倒在地,而李某也随车倒在路边……李某站起身来发现,被撞人嘴里流血,仰面躺在地上,急忙拨打122和999报警。朝阳区交通支队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很快赶到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勘察结果确认,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随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此次事故造成被撞行人、59岁的张某脑干损伤,虽进行抢救,但长期昏迷,处于植物生存状态。经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伤情检验,张某被鉴定为重伤一级。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事后,警方委托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肇事两轮电动车进行了技术鉴定。按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相关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标准是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功能的特种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kg。“涉案的车辆质量为79.30kg,大于40kg标准,该车未装置人力骑行装置,无法实现人力骑行功能。根据该车情况,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确定该车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关于‘摩托车’的规定。”交通管理部门最终认定,肇事两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在这起交通事故的认定书中,记者看到如下的表述: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分别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第8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第1款,确定李某为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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