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从商务部获悉,商务部对于《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6年2月6日。办法提出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发展城乡一体的销售及售后服务网络。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大力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
办法提出,供应商采取授权方式销售汽车的,授权期限(不含店铺建设期)一般每次不得低于3年,但首次授权期限不得低于5年。本办法实施前授权期限累计不足5年的,应当将累计授权期限至少延至5年。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的销售对象,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
办法还规定,供应商营销奖励等商务政策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不得对经销商有歧视性政策;汽车供应商应当向经销商明确商务政策的主要内容,对于临时性商务政策,应当提前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告知;对于被解除授权的经销商,应当维护其在授权期间应有的权益,不得扣押或延迟支付销售返利等资金。
券商机构表示,《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新政将打破厂商在汽车产业链条上的强势和垄断地位。最直接的体现可能是,厂家在制定年销售目标、商务政策的同时,将增多考虑经销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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