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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管理办法前置审批条款引行业争议

来源: | 作者:admin | 分类:新闻 | 时间:2016-09-24 | 浏览:4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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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余景兵等上百家无人机企业正联名建议民航局取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前置审批。

无人机管理办法前置审批条款引行业争议

2015年12月31日,民航局就其制定的《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办法》),公开法征求意见。并计划于2016年2月1日起实施。

业内分析人士认为,随着无人机行业相关法律框架的明晰,行业也有望迎来健康、良性的快续发展。

不过,《暂行办法》关于“使用无人机经营活动,需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以及“购买或租赁不少于两架的无人机,该无人机应当在中国登记、取得适航证”等前置条款,在行业内产生较大争议。

全球鹰(深圳)无人机公司总裁余景兵认为,该办法操作性不强,农民用无人机打农药都要办证且报批,难以理解。

目前,余景兵等上百家无人机企业,正联名建议民航局取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前置审批。

前置审批条件不利操作

2003年颁布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规定,企业取得经营许可后方能到工商注册登记。《办法》延用了这一规定。

根据《办法》,使用无人机经营活动,需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购买或租赁不少于两架的无人机,该无人机应当在中国登记、取得适航证。

另外,使用无人机人员,需要有与所使用无人机(7KG 以下及植保无人机除外)相适应的相应执照或训练合格证。在无人机上设置无线电设备的,应取得民用航空器无线电台执照或相应许可。

对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通用航空产业研究中心主任高远洋认为,出台无人机管理办法有很大的积极意义,因为毕竟有了管理政策。

但是他也指出,要考虑无人机的特殊特点,不能完全按通用航空管理办法来操作。

21世纪经济报道获悉,目前企业的异议,主要集中在办经营许可证方面。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规定主要针对企业。而现实的情况是,很多无人机属个人所有,比如做农业植保的农业合作社及农民,如按《办法》规定,取得经营许可后方能到工商注册登记,操作上有很大难度。

余景兵等人认为,《轻小民用无人机系统运行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已经出台,内容也没有对运营人及个人进行运行审定环节。“对于新事物要有不同的有利于产业发展的措施,管是为了有序,有序才能快速发展。”他说。

实施细则待明确

当前无人机广泛用于摄影、农药喷洒和航空摄影等领域。但一直以来,没有明晰的法律加以管理。

中国工程院院士、农业航空专家罗锡文认为,无人机出台管理办法是有必要的,可以有规可依,有法可循,但《办法》最好不要影响农业作业的执行。

“具体还需要等实施细则出来。”他说。

根据了解,无人机实施农药喷洒,不仅仅节约人力、物力,而且比人工施药的效果要好。目前在全国还没大规模使用,但未来前景广阔。

将来如果使用无人机的农民都需要去办航空经营证,每次都要对农药喷洒报批,将是极其麻烦的事情。

中国民航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李晓津认为,《办法》考虑到机器的适航证以及人的因素等多个安全因素,很有必要。但是如果使用无人机的程序仍太繁琐,对用户可能不太方便。

“最好不要管得太严,否则可能会影响产业的成长。”他说。

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即便临时通用航空飞行,也需要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空域的申请。这包括空域的水平范围、高度、方法、时间、活动性质等。但是到哪里申报,找谁申报,迄今没有公开的信息。而如果一旦飞行,都属违法行为。多名专家认为,无人机的管理需要有专门的部门构建一个渠道。

余景兵等人则建议,暂缓2016年2月1日执行该办法,在深入无人机企业,深入基层应用单位调研,充分讨论后再谨慎出台相关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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