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是引领产业发展的风向标,对汽车这一支柱产业来说更是如此,零部件行业作为汽车产业的基础,其发展的壮大以及发展的方向也均与国家政策的引导休戚相关,每一项新政策的出台都会引来行业企业的关注,政策引导着产业结构调整,改变行业产品格局,是包括零部件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的关注焦点。
鉴于政策讯息的重要性,值此岁末年初之际,编辑特整理2016年以来汽车零部件领域相关方针政策,以便企业能对该领域政策有一个整体全面的了解。
1、工信部正式实施《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自2016年1月1日起,工信部正式实施《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对于从事锂电池行业的生产企业,提出了经营管理等相应要求。
办法对申请公告的企业做了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发展规划;符合《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行为。另外,申请公告的企业还应准备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项目用地权证或用地审批文件等12份材料。
办法还对进入公告的企业制定了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1、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2、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3、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5、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整改不合格,或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以及停产超过1年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企业公告资格的,应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视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经整改合格1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2、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自2016年1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废止原有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汽车产品生产者是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主体。规定生产者应当保存涉及安全的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及零部件的设计、制造、检验信息。对于随车配套的轮胎产品缺陷调查,《办法》规定,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应当向质检总局报告所获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并通报生产者。
与汽车产品缺陷有关的零部件生产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
3、环保部及工信部发布《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
1月14日,环保部及工信部发布《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简称:《公告》)。
《公告》主要强调:(1)根据油品升级进程,分区域实施机动车国Ⅴ标准。东部11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和海南省)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Ⅴ标准要求。
全国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Ⅴ标准要求。
全国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Ⅴ标准要求。全国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Ⅴ标准要求。
(2)汽车生产、进口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确保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3)环保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