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底,《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标准工作组在北京召开第二次会议,将低速电动车的最高速度设定为“40-70公里每小时”,超过70公里自动报警。一些相关专家认为,这些低速电动车会应用在“农村、小城镇”,而非“像上海、北京这样的城市”。
这些专家似乎想表明,40-70公里/小时是一种安全的速度。然而,相关研究并不支持这样的观点。世界各地的研究者越来越达成共识:高于30公里/小时,就是对行人比较危险的速度。
伦敦交通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网络公开文章《车辆行驶速度与致死伤害风险之间的关系:行人及驾乘车辆人员》中提供了这样的统计依据:行人被车辆碰撞,当车速低于30公里/小时,生存机会超过90%,而高于这个速度,生存机会以指数方式下降,风险以指数方式上升。主流研究认为,速度超过56公里/小时后,碰撞后生存的概率接近零。
统计趋势图:车辆与行人事故中,速度对事故后果的影响。风险从30km/h开始剧增,以指数方式上升,到60km/h以上,被车辆碰撞的行人,生存概率为零。(上述趋势图来自不同的研究团队、不同的地区样本,但趋势相同。)
1、低速不意味着安全
将低速视为安全,却又将“低速”定在40-70公里/小时——这个不怎么低又古怪的速度,与其说是为公众安全着想,不如说是在为一些地区的产业背书。无论对行人还是驾驶人,作为绝对速度的40-70公里/小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会带来安全。40-70公里/小时的速度指标,只是这类车企技术能力的反映,但偏要说成是现有车辆的补充,并想当然地以“慢”来证明安全。
这种缺乏足够机动能力的车辆,在目前已有的国省干道公路上行驶,更易形成与其他普通车辆的速度差。这样的速度差不仅会威胁到其他车的安全,也同样严重威胁自身安全。
用标准打头,来推动某项产品的合法化,是将标准当作话语工具,让标准成为生产、销售、使用等整个链条的评判工具。交通管理的末端,即便再多诉苦,也难以撼动这样的评判工具,更无法在这样的话语体系下,提出真实的评判方法。标准以行政的力量背书,抑制了车辆真正的安全改善。
虽然研究和调查结论并不认可,但这就是产业包装的套路。
40-70公里/小时的速度,对行人的严重威胁,是许多国家的共同调查结论。低机动性所导致的与其他车辆的速度差,是造成驾驶员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这也是许多研究的共同结论。如果了解这些,还会让这类适用于特殊场合的车辆,轻易加个速度条文,就大摇大摆开到公共道路上去吗?
数据表明,在正面碰撞中,车辆驾驶人在速度差为30公里/小时左右,致死风险几率大约为3%,当速度差达到40公里/小时及50公里/小时,致死风险几率将达到大约17%及60%。
统计趋势图:车辆正面碰撞时,速差带来的伤亡率。系好安全带的驾驶员,在正面碰撞时受伤甚至死亡的概率。速度差决定了后果的严重程度,绿色线是速度差与轻伤的关系,蓝色是重伤,红色是死亡。
在侧面碰撞中,车辆驾驶人在速度差为30公里/小时左右,致死风险几率大约为25%,当速度差达到40公里/小时,致死风险几率将提高到大约85%。
统计趋势图:车辆侧面碰撞时,速度差带来的伤亡率。
2、符合标准不意味着安全
对车辆安全,还有一个共识是,尺寸和重量是直接关系车辆安全的指标。
尺寸越大,重量越重,驾驶人生存的机会就越大。用统计结论来说,就是绝大部分小型轿车,无论装备什么样的设备,在与中型轿车的碰撞中,都是完败;长车头的小型车,驾驶员的生存机会比短车头的高出一倍;在多年的统计中,中型车在事故中的生存机会比小型车高出67%。如此,等等。
因此,四轮低速电动车,一种40-70公里/小时、重几百公斤、2-4位乘员的小型四轮车辆,可以说是非常脆弱的。它可能会与行人碰撞,但也会与其他车辆碰撞,或和路侧的树木、护栏碰撞。即使装备完善,仍非常危险,何况这类车并没有什么安全装备。
统计关系图:车辆尺寸大小(平方英尺)与每百万车驾驶员死亡数的关系。从实际的车辆统计来看,每百万车相比,车越大,死亡的实际个数越少。小车天生就不安全,是从业者的常识。
这样脆弱的车辆,即使完全符合标准,也需要更多依赖道路和交通规则上的特殊照顾,才会达到平均水平的安全保障。
我们可以看到,世界各国都会设立专业行政部门,对所有车辆投诉进行调查,并设立强硬的召回机制,以推进安全保障。无论几个轮子的载人交通工具,只要在公共道路上使用,都应该在严格监督下推进安全。
要确立安全,只有依靠制度,一种能逐步理解真实需求并以此更新的制度。这一定需要多部门协作,不能拘泥于所谓“正确”,而要不停自我反省和完善。因为,今天理解的“正确”,也许并不正确——譬如认为的低速安全,统计中却不成立。
因此,任何安全指标,如果不在足够的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都是没有意义的。现有的道路,是为性能完善的机动车设计的,也是为行人、自行车设计的。交通规则也是如此。如果没有与四轮低速电动车匹配的道路和规则支撑,如何能提出合适的安全指标?如果非要提出一系列安全指标,那么,又是基于什么样的道路和规则,基于什么样的制度和部门协作呢?
3、制度是减少风险的关键
安全需要的是有效的制度保障,而不是标准条文等条框。如果一定要在安全制度中纳入标准的条框,那就需要建立一种能灵敏反应、及时更新,自我反省的标准修订制度。
《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的文本,试图用几个标准条文来设立门槛换取市场准入。这恰恰是一种无视现实、无法推进安全的、教条的做法。
这样的车辆,首先需要回答工程技术上的问题,如机动性能与现状各型道路的匹配能力、路权如何获取和使用、应该遵守什么样的交通规则;其次需要解决管理上的问题,譬如,如何确保社会上使用的车辆是合格的,如何使这些车辆发生意外后能得到与其他车辆一样的对待等;最后,还要解决社会成本的问题,一种新投入使用的车辆,如果管理成本陡升,甚至道路需要改造,则并不对应适宜的交通方式。
不清楚《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这样的标准,是否打算回答这些问题?如果解决上述所有的问题,这种车还会是一种便宜的车吗?
4、个人低开销可能是社会高消费
安全上的任何成本,都只能用风险来衡量,出现在安全里的“边际成本”,最后都是用生命支付,这是不可承受之重。因此,汽车发明以来,运输系统的安全措施一直在向前推动,安全成本占比也越来越高。车辆从没有安全带,到必须安装安全带,慢慢还增加了安全气囊、ABS防抱死系统、电子稳定控制系统ESP等等;道路也从简单的几条车道,到后来增加了可以停靠的硬路肩,又在硬路肩外增加了平缓的坡以防万一,如此等等。这通常会被公众当作人性化措施——似乎即使不花钱安装这些,也不一定会有什么直接后果。但这样的风险,总会有人买单,而且,其支付的方式不止是金钱,还包括生命。因此,在安全领域,只有风险概念而不会有“边际成本”的概念。
一种便宜的小车,如果需要一些社会成本才能达到平均的安全水平,则由此付出的成本,意味着把便宜留给了产业,但把昂贵留给了社会。譬如,需要在道路上开辟专用空间确保其路权,又要求改变道路坡度,以适合其机动性能,等等。社会将为产业的便利买单。
5、标准规范是社会安全底线
作为公共政策的标准规范,涉及安全的内容,是全社会需要共同遵守的安全底线,也是社会应该提供的安全福利。这不因收入高低、购买力大小而有区别。制定出穷人专有的安全底线,绝不是公共政策应该做的事情。将中低收入者和产业链的中低端划上等号,也非产业之福。
这不仅抬高了社会的整体成本,也将产业带入了低价低利润的恶性竞争中,不可持续。整个产业链付出的代价远比获得的更多。
作者简介:
郭敏,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教授级高工。著有《儿童交通安全ABC》等8本著作,撰写过《隧道与互通立交衔接路段交通分析与对策研究》、《英国交通控制技术的应用》、《国外智能运输系统》、《事故率系数改进方法的研究》、《瓯江三桥的交通工程设计》等二十余篇论文。
徐耀赐,美国马里兰大学土木工程博士、逢甲大学运输科技与管理学系所副教授。具有包括美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在内的多个注册证书,著作涵盖土木工程、交通工程等范围的书十多本,培育研究生七十多名。
来源:第一电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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