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帆股份12月1日午间发布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称,公司2015年11月30日晚间在上交所网站披露的《力帆股份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力帆股份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和《力帆股份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并非重新提出的非公开发行预案,而是于2015年5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早已审议通过的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并已于2015年5月26日披露,本次拟由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审议故作为会议资料附件披露。
11月30日晚间有媒体刊登题为《力帆股份拟募资52亿元发力新能源汽车控股股东15亿元认购》的文章,文中提到力帆股份11月30日晚间发布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公司拟以12.08元/股的价格向包括控股股东力帆控股在内的9名对象发行股票不超过4.3亿股,募集资金不超过52亿元,用于智能新能源汽车能源站项目、智能新能源汽车60亿瓦时锂电芯项目、30万台智能新能源汽车电机和电控项目、30万台智能新能源汽车变速器项目、智能新能源新车平台开发项目以及偿还部分公司债券及银行借款。文章刊发后,多家媒体转载。
力帆股份表示,本次披露的公告仅便于参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投资者熟悉待审议议案情况,而非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相关媒体报道中存在理解上的偏差,报道表述容易产生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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