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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近日多起充电宝自燃事件 民航总局发紧急通知

来源: | 作者:admin | 分类:新闻 | 时间:2016-09-24 | 浏览: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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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要求航空公司、机场进一步加强旅客携带锂电池乘机安全风险防范,重点抓好宣传告知和员工培训,积极主动提示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的安全风险,引导广大旅客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锂电池自燃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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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近日发生的数起旅客携带充电宝自燃不安全事件,中国民航局日前发出紧急通知,要求航空公司、机场进一步加强旅客携带锂电池乘机安全风险防范,重点抓好宣传告知和员工培训,积极主动提示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的安全风险,引导广大旅客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锂电池自燃冒烟。

针对近日多起充电宝自燃事件 民航总局发紧急通知  

此次通报的事件包括:   

1、5月2日,沙特阿拉伯航空一航班在上客过程中,一名旅客放在钱包中的充电宝自燃冒烟,机组人员连续使用4个机上灭火器将自燃冒烟的充电宝扑灭。在处置过程中,由于充电宝自燃并释放出刺激性气味,造成机上地毯局部烧焦和部分机组人员身体不适,航班最终取消;   

2、5月12日,哈尔滨飞厦门航班,在厦门机场进近时,一名旅客的充电宝出现发热冒烟现象,事件未造成人员伤亡和飞机设备损伤;   

3、5月30日,海口飞深圳一航班在飞行过程中,一名旅客携带的充电宝在行李架中冒烟,事件未造成人员伤亡和飞机设备损伤;   

经最后调查,以上3起事件中发生自燃的充电宝额定能量均未超过100Wh,从额定能量上符合旅客携带锂电池航空运输的要求。同时根据旅客自述,涉事的充电宝都在未使用状态下发生自然冒烟。初步判断,以上充电宝在飞机上自燃冒烟是由于充电宝本身质量问题导致锂电池内短路从而引发锂电池自燃冒烟。   

针对上述不安全事件,民航局6月29日发布紧急通知,向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和各机场公司明确指出:   

(一)航空公司、机场要严格落实民航局《关于切实做好旅客携带锂电池乘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航发〔2013〕78号) 和《关于民航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规定的公告》(民航公告〔2014〕2号)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加强旅客携带锂电池乘机安全风险防范,重点抓好宣传告知和员工培训,积极主动提示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的安全风险,引导广大旅客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锂电池自燃冒烟。   

(二)航空公司要进一步做好机上锂电池起火冒烟的应急处置工作。要在机上应急手册中加入并细化机上锂电池起火冒烟的应急处置程序,开展机组成员有效处置机上锂电池起火冒烟的专项培训和演练。自《关于切实做好旅客携带锂电池乘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航发〔2013〕78号)下发以来,尚未开展机上锂电池起火冒烟应急处置培训和演练的航空公司,应当立即开展相关培训和演练。   

(三)各地区管理局及监管局要加强旅客携带锂电池乘机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结合今年民航局统一部署的危险品航空运输交叉检查工作,重点对航空公司、机场关于旅客携带锂电池乘机安全的宣传告知、员工培训以及航空公司关于机上锂电池起火冒烟应急处置培训、演练进行专项检查。

【相关知识】充电宝不能托运   

2014年8月,为了确保航空运输安全,民航局发布《关于民航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规定的公告》,首次专门强调了民航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的相关规定,并专门强调了充电宝的风险性。《公告》表明,今后旅客在乘坐飞机时,仅可携带额定能量在160瓦特小时以内的充电宝,属于“三无”产品的充电宝一律禁止携带,并且严令禁止托运充电宝。   

在此,也提醒广大旅客,携带不合规的充电宝出行存在极大的航空安全隐患,为出行安全,请在乘机出行前,对携带的锂电池(含充电宝)额定能量进行检查,对于额定能量在100瓦特至160瓦特的锂电池(含充电宝)需经承运人批准后方可随身携带。同时,旅客在接受安全检查时,须配合安检工作,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提醒】   

1、可携带的锂电池:可以作为手提行李携带含不超过100Wh(瓦特小时)锂电池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照相机、手表等个人自用便携式电子设备及备用电池登机。一般来讲,手机的锂电池额定能量多在3~10Wh;单反照相机锂电池的能量多在10~20Wh;便携式摄像机的锂电池能量多在20-40Wh;笔记本电脑的锂电池能量为30-100Wh多不等。因此,手机、常用便携式摄像机、单反照相机以及绝大多数手提电脑等电子设备中的锂电池通常不会超过100Wh的限制。   

2、限制携带的锂电池:经航空公司批准,可以携带含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锂电池的电子设备登机。每位旅客携带此类备用电池不能超过两个,且不能托运。可能含有超过100Wh锂电池的设备如新闻媒体器材、影视摄制组器材、演出道具、医疗器材、电动玩具、电动工具、工具箱等。   

3、禁止携带的锂电池:禁止携带或托运超过160Wh的大型锂电池或电子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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