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证监局的一纸罚单令一个股民内幕交易西部资源(600139.SH)的事情“浮出水面”,而这个股民获得内幕消息的源头竟然来自西部资源的控股股东方面。
近日,四川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6号”:“我局对杨德珍内幕交易西部资源的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经查明,四川证监局发现杨德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3年10月31日,西部资源董事长王某、西部资源控股股东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四川恒康)副总裁吕某某等与重庆恒通电动客车动力系统有限公司(下称恒通电动)总经理邓某会谈,王某等表示西部资源准备往新能源方向拓展,询问邓某恒通电动是否有出售股权意愿。邓某表示,恒通电动有意愿引资合作,现正寻找合作方。其后,西部资源王某、四川恒康吕某某以及有关工作人员,与重组参与方恒通电动、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下称恒通客车)、重庆市交通设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下称交通租赁)等进一步接触、磋商,重组工作不断推进。”
2014年1月14日,西部资源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四川证监局认为,西部资源与恒通电动、恒通客车、交通租赁等重大资产重组,从矿产资源开采业进入新能源汽车制造业,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有关重大事件在未公开前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3年10月31日至2014年1月14日。
四川恒康副总裁吕某某的身份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吕某某与王某等一同前往多地考察了多家新能源企业,并参与了对恒通电动、恒通客车等企业的接洽、考察。在前往恒通电动考察的过程中,吕某某从王某处获知西部资源拟收购恒通电动股权。吕某某不仅具有内幕信息知情人身份,而且知悉关于西部资源重组的内幕信息。
四川证监局发现“吕某某与杨德珍是朋友关系,存在资金往来,几乎每天电话联系,二人关系密切。敏感期内,吕某某与杨德珍手机通话当日或者次日,杨德珍操作本人及其侄女杨某账户交易西部资源股票,交易时间与电话联系时间吻合。”
杨德珍操作杨某账户的事实包括:杨德珍与杨某的账户使用电脑交易西部资源股票的MAC地址和硬盘序列号完全相同,IP地址部分相同,且杨某账户资金来源是杨德珍银行账户,资金去向也是杨德珍。
杨德珍买入西部资源股票的行为与公司业绩下滑基本面背离。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杨德珍、杨某无法对交易西部资源股票作出合理说明。
敏感期内,杨德珍、杨某两个账户共计买入西部资源17.32万股,盈利39.54万元。其中,杨德珍账户在2013年12月23日买入西部资源4400股,盈利1.31万元。杨某账户在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月10日,累计买入西部资源16.88万股,盈利38.23万元。
四川证监局认为杨德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关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的规定,构成了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情形,决定:“没收杨德珍违法所得39.54万元,并处以二倍罚款,即79.08万元,罚没款共计118.6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