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工信部发布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和要求做出详细规定,并提出了相应地奖励和处罚措施。意见征求时间截止至2016年12月14日。
首先《意见稿》中说明,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主体责任。
第一、在设计、生产及回收责任方面
首先要求动力电池采用标准通用性和易拆解的结构,并对电池使用国家统一编码,以利于后期的回收管理。
在回收环节,汽车生产企业应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车企负责建立回收服务网点,或者与电池生产企业、回收拆解企业共同合作形成电池回收服务网络。
此外还特别针对动力电池销售、使用维修阶段以及报废后的信息追踪和管理做出详细说明。
《意见稿》中提出,新能源汽车用户(产权方)在动力蓄电池需维修、拆卸和更换时,应将新能源汽车送至具备动力蓄电池维修资质和能力的机构进行动力蓄电池的维修、拆卸和更换;在新能源汽车达到报废要求时,应将报废车辆送至回收拆解企业拆卸动力蓄电池。不得擅自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自行拆解。
第二、在回收利用方面
《意见稿》明确提出,废旧动力蓄电池应该进行梯级利用后再生利用。梯级利用企业对符合要求的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分类重组利用,按照国家统一编码标准对梯级利用电池进行编码和加贴标识
梯级利用企业生产梯级利用产品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应移交至再生利用企业。
第三、在监督管理方面
意见稿指出,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拆卸、拆解、包装运输、余能检测、梯级利用、材料回收利用等技术标准,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标准体系。同时将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网点备案制度和溯源信息管理制度。
另外,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财税优惠、产业基金、积分管理等激励政策,研究探索动力蓄电池残值交易等市场化模式,促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
第四、在违规处罚方面
如果是汽车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未达标的将暂停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新产品申报;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新能源汽车进口商,由有关监督部门予以处罚。
电池生产企业违法相关规定,已列入《<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未达标的将撤销列入《<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的资格;未列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暂不受理《<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申请。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动力蓄电池进口商,由有关监督部门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