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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启动2017年第一批充电桩招标采购

来源:第一电动网 | 作者:admin | 分类:电动车 | 时间:2017-03-21 | 浏览:4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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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电网发布2017年电源项目第二次物资招标采购公告,采购的物资包括钢板、安全检测设备、充电设备,充电设备中包括整车直流充电桩和整车交流充电桩。招标文件下载的截至时间为2017年3月27日,投标的截至日期为4月10日。

国家电网公司启动2017年第一批充电桩招标采购

第一章招标公告

国家电网公司2017年电源项目第二次物资招标采购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0711-17OTL05032003

1.招标条件

项目建设单位为国家电网公司或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招标人为国家电网公司,并委托国网物资有限公司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招标范围

详见货物清单。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具备相应货物的制造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保障如期交货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接受代理商投标时,其投标产品原厂商须在境内具备相应货物的制造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保障如期交货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除特别注明外,这些资格、资质、业绩均系投标人本人或者其代理的制造商本人所拥有的权利权益。

接受外购外协产品投标时,其投标外购外协产品原厂商须具备相应货物的制造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保障相应协作承制货物如期交货的能力。除特别注明外,这些资格、资质、业绩均系投标人本人或外协产品原厂商本人所拥有的权利权益。

3.1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须满足如下通用资格要求:

(1)投标产品原厂商必须具有生产投标产品所需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生产人员、产品及元器件检测能力。本招标活动不接受贴牌代工以及任何分包、转包行为的投标。

(2)在与规范相同或较规范更严格的条件下,投标产品的投运数量或供货数量及其成功运行时间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同一包内存在不同类别的产品,除外购外协的产品外,则投标人须分别满足包内各类别产品的资格要求;对于外购外协的产品,产品原厂商应满足本公告资质相关业绩要求。

(3)外购外协原材料、配套元件和外部委托加工及进口散装的部件应符合本招标技术规范要求。国家、行业已经发布相应产品标准的,投标人须取得国家级权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国家、行业尚未发布相应产品标准的,投标人须取得国家级权威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专业检测是指国家电网公司新技术产品或者根据现场运行需要,委托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公开邀请进行的专门检测活动。

(4)取得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标准规定的有效许可证。取得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效认证证书。

(5)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

(6)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7)根据《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的规定,若投标人为原厂商,不存在导致其被暂停中标资格或取消中标资格的不良行为且在处理有效期内;若投标人为代理商,其代理产品的原厂商不存在导致其被暂停中标资格或取消中标资格的不良行为且在处理有效期内;若接受外购外协,投标人外购外协产品的供应商不存在导致其被暂停中标资格或取消中标资格的不良行为且在处理有效期内。

(8)根据高检会﹝2015﹞3号文“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及高检会﹝2015﹞5号文“最高人民检察院、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请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住所地或招标项目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有效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原件(对于部分人民检察院采用互联网自助查询方式的,投标人提供查询告知函打印件视为原件,并附投标人采用互联网自助查询方式的声明),查询期限为告知函出具之日起前三年,如投标人成立不足三年,则查询期限为投标人成立之日起至告知函出具之日止。若未提供有效的查询结果,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9)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的规定,投标人不得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是否被人民法院列位失信被执行人,以评标阶段‘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为准。

3.2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须满足相应招标货物的专用资质业绩要求如下:

分标

包号

货物名称

专用资格条件

分标01

钢板

包1-4

600MPa钢板、Q345R钢板、圆钢

1.本次招标接受原厂商、代理商投标(鼓励原厂商直接参加投标)。

2.若投标人为代理商,应具有原厂商出具的有效授权委托书,同一分标中一个原厂商对同一品牌的货物只能委托一个代理商投标,原厂商和其委托的代理商不允许同时参与同一分标的投标。

3.若投标人为代理商,其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如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则按投标截止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

4.投标人所投500MPa、600MPa级钢板应具有水电工程或火电工程或核电工程面向最终用户的供货业绩。

包5-6

800MPa钢板

1.本次招标接受原厂商、代理商投标(鼓励原厂商直接参加投标)。

2.若投标人为代理商,应具有原厂商出具的有效授权委托书,同一分标中一个原厂商对同一品牌的货物只能委托一个代理商投标,原厂商和其委托的代理商不允许同时参与同一分标的投标。

3.若投标人为代理商,其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如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则按投标截止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

4.投标人所投800MPa级钢板应具有水电工程或火电工程或核电工程面向最终用户的供货业绩。

包7

Q390D钢板

1.本次招标接受原厂商、代理商投标(鼓励原厂商直接参加投标)。

2.若投标人为代理商,应具有原厂商出具的有效授权委托书,同一分标中一个原厂商对同一品牌的货物只能委托一个代理商投标,原厂商和其委托的代理商不允许同时参与同一分标的投标。

3.若投标人为代理商,其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如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则按投标截止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

4.投标人所投Q390D钢板应具有水电工程或火电工程或核电工程面向最终用户的供货业绩。

分标02安全监测设备

包1

厂房安全监测设备

1.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2.所生产的变形观测仪器、应力/应变观测仪器应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管局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所生产的变形观测仪器、应力/应变观测仪器应具有至少2个大型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工建筑物安全监测仪器的供货或安装业绩。

分标03

充电设备

包1-16

整车直流充电桩

1.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2.投标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经营/业务范围涵盖直流充电机等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生产或制造或研制。

3.所投产品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具备CMA及CNAS资质)出具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试验样品的输出电压范围应完全覆盖所投产品的响应值且输出电流规格应不小于所投产品的响应值(所投产品的输出电压范围响应值应完全覆盖招标产品的需求值且输出电流响应值应不小于招标产品的需求值);检验标准应包含:GB/T18487.1-2015、GB/T20234.1-2015、GB/T20234.3-2015、GB/T27930-2015、NB/T 33001-2010、Q/GDW 1591-2014,试验项目应包含Q/GDW 1591-2014中4.6节所列举的项目。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上述各检验标准的检验资质,且试验报告结果数据、检验有效期符合上述标准的规定。

4.所投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不能满足第3条所列检验标准的,则提供的型式试验报告应当满足GB/T 27930-2011、NB/T 33008.1-2013、Q/GDW 1233-2014、Q/GDW 1235-2014, NB/T 33001-2010、Q/GDW 1591-2014的检验标准或更新版本的检验标准,并且投标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9.1的格式提供“提交投标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承诺函”,承诺在合同签订前取得并向买方书面提供满足第3条要求的型式试验报告,并承诺如在合同签订前不能提供满足要求的型式试验报告,同意放弃中标资格。

5.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投标人应具有至少100台30kW及以上的直流整车充电机的对最终用户的供货业绩。

包17

整车交流充电桩

1.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2.投标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经营/业务范围涵盖交流充电桩等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生产或制造或研制。

3.所投产品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具备CMA及CNAS资质)出具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检验标准应包含:GB/T 18487.1-2015、GB/T 20234.1-2015、GB/T 20234.2-2015、NB/T 33002-2010、Q/GDW 1592-2014,试验项目应包含Q/GDW 1592-2014中4.6节所列举的项目。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上述各检验标准的检验资质,且试验报告结果数据、检验有效期符合上述标准的规定。

4.所投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不能满足第3条所列检验标准的,则提供的型式试验报告应当满足NB/T 33008.2-2013、Q/GDW 1234.2-2014、Q/GDW 1485-2014、NB/T 33002-2010、Q/GDW 1592-2014的检验标准或更新版本的检验标准,并且投标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9.1的格式提供“提交投标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承诺函”,承诺在合同签订前取得并向买方书面提供满足第3条要求的型式试验报告,并承诺如在合同签订前不能提供满足要求的型式试验报告,同意放弃中标资格。

1. 5.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投标人应具有至少100台交流充电桩的对最终用户的供货业绩。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投标。

3.5本次招标是否接受代理商投标见3.2专用资质业绩要求。如接受代理商投标的,代理产品不得属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规定必须进行国际招标的产品。

3.6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次招标的部分或全部标包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次实行网上发售电子版招标文件。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3月20日至2017年3月27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时至下午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登录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http://ecp.sgcc.com.cn,下同)凭企业CA证书电子钥匙购买并下载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妥善保管电子商务平台账号和密码,以及CFCA数字证书和密码,因上述账号、数字证书或密码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2请投标人及时开通网上银行支付功能,购买招标文件时仅接受网银在线支付(CFCA)付款方式。招标文件(电子文件)每包售价详见本公告第2条招标范围,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4.3离线投标工具下载方式:请各投标人在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首页“下载专区→离线投标工具安装→离线投标工具下载安装”目录下下载“离线投标工具(带电子签章)专用软件包(物资类)”。操作手册及注意事项见软件包。离线投标工具操作问题联系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运维支持电话:010-63411000。

5.投标文件的递交(提交)

5.1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4月10日上午9:30。投标文件递交(提交)的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提交)时间:所有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提交)招标人。纸质投标文件(商务投标文件/技术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及其电子版(拷入不可复写的只读光盘)集中递交时间为投标截止日当日上午7:30-9:30(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电子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纸质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为国网物资有限公司办公大楼相应的会议室:国网物资有限公司办公大楼(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街5号)。

5.2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未成功提交至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纸质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修改文件;不接受未按规定加密或密封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修改文件。

5.3 未按本公告要求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和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将明确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发售招标文件的日期和地点、投标、开标等事宜。

7.合规声明

招标文件(包括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8.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国网物资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街5号

邮编:100120

电话:

Ø 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相关操作问题咨询):010-63411000

Ø 国网物资业务运营服务平台(相关操作问题咨询):400-818-0899转1-3

Ø 财务事宜:400-818-0899转4-1

Ø 招标业务咨询:400-818-0899转3-1,并输入招标编号后8位数字

网址:http://ecp.sgcc.com.cn(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

https://bosp.stategrid.com.cn(国网物资业务运营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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