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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列为被执行人 银隆新能源自爆家丑说明情况

来源:第一财经 | 作者:admin | 分类:厂商 | 时间:2019-11-22 | 浏览: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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锂电网讯11月20日,银隆新能源发文称公司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超过人民币3600万元。经核查,该案件为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一起有关“财务顾问费”的仲裁争议。

天眼查数据显示,近日银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36667568.0。银隆新能源的大股东为珠海市银隆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25.99%。董明珠为第二大股东,持股17.46%。

银隆新能源表示,将针对仲裁裁决提起相应程序。公司认为,仲裁程序中,中信证券向仲裁委隐瞒了投资建议书实际是由公司起草的重要事实,并隐瞒了中信证券作为券商存在严格的内控及合规制度、不能将金石灏汭(作为领投方)员工从事投资者协调工作视为中信证券自身的财务顾问服务的重要事实,使得仲裁庭事实认定不清,忽略关键证据和事实,作出了不利于公司的裁决。公司将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公司还将会进一步研究向中信证券及魏银仓、孙国华提起关联交易损害赔偿之诉,维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控告原实际控制人魏银仓及其合作伙伴孙国华等人涉嫌骗取国家财政资金及侵占公司利益等多个罪名,涉及总金额逾七亿元,该案已由公安部门立案并侦查。公司同时起诉魏银仓、孙国华、银隆集团等三起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诉请总金额逾七亿元,案件目前处于等待法院判决阶段。


全文如下:

关于被列为被执行人及追诉大股东案件进度的说明

近日,多家媒体报道,公司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超过人民币3600万元。经核查,该案件为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证券”)一起有关“财务顾问费”的仲裁争议。

中信证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向公司追索2015-2016年期间的“财务顾问费”,现对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案件说明

1、无功受禄的财务顾问协议

2015年2月,中信证券直属专用于投资的孙公司青岛金石灏汭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金石灏汭”)作为领投方,参与了公司增资(下称“第一轮融资”)。在第一轮融资中,金石灏汭向公司增资2亿元。与此同时,作为金石灏汭母公司的中信证券与公司接触沟通,意图承揽IPO业务。

作为领投方,金石灏汭口头要求公司当时的实际控制人魏银仓承诺对公司估值打八折,即金石灏汭缴付2亿增资款后由公司返还4000万元。为落实这一口头要求,金石灏汭在该轮投资者共同签署的投资协议之外,瞒着其他机构投资者,私下与当时的实际控制人魏银仓及公司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公司应按金石灏汭增资款的20%向金石灏汭或关联方(该关联方实为中信证券)支付财务顾问费,双方另行签订财务顾问协议。补充协议还瞒着其他投资人,为领投方金石灏汭的回购权设定不动产抵押,使领投方金石灏汭取得了远优于同轮其他机构投资者的权利。本轮融资结束后,金石灏汭取得了公司董事会的一个席位。

此后,公司又进行了一轮融资,中信证券及金石灏汭均未参与本轮融资(下称“第二轮融资”)。第二轮融资完成之后,在金石灏汭多次催促下,2016年7月15日,魏银仓无视公司章程中有关关联交易需要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获得董事会批准的规定,未履行董事会批准程序,即私自代表公司与中信证券分别就第一轮融资和第二轮融资各签署一份财务顾问协议,约定公司在第一轮融资财务顾问协议项下应向中信证券支付2500万元财务顾问费,在第二轮融资财务顾问协议项下应向中信证券支付1500万元财务顾问费,合计应支付4000万元财顾费,并在财务顾问协议中约定了迟付利息。


2、不可思议的仲裁裁决

2018年,公司新管理层上任后,收到中信证券的函件,才知道存在上述两份财务顾问协议。由于两份财务顾问协议的签署程序及内容都不合法合规,公司拒绝支付相关财务顾问费。

2019年5月15日,中信证券依据两份财务顾问协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公司主张4000万财务顾问费及违约金,两项共计约6000万元。公司积极抗辩。

2019年10月14日,仲裁庭作出裁决,判令公司支付第一次融资财务顾问协议项下财务顾问费及违约金和利息共计3,666.8万元;仲裁庭并未支持第二次融资财务顾问协议项下的财务顾问费。

2019年11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公司列为被执行人。


3、据理力争,公司将针对仲裁裁决提起相应程序

公司认为,仲裁程序中,中信证券向仲裁委隐瞒了投资建议书实际是由公司起草的重要事实,并隐瞒了中信证券作为券商存在严格的内控及合规制度、不能将金石灏汭(作为领投方)员工从事投资者协调工作视为中信证券自身的财务顾问服务的重要事实,使得仲裁庭事实认定不清,忽略关键证据和事实,作出了不利于公司的裁决。

有鉴于此,公司将会依据以上事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公司还将会进一步研究向中信证券及魏银仓、孙国华提起关联交易损害赔偿之诉,维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二、关于公司控告及起诉原实际控制人魏银仓及孙国华等的案件最新进展

公司控告原实际控制人魏银仓及其合作伙伴孙国华等人涉嫌骗取国家财政资金及侵占公司利益等多个罪名,涉及总金额逾七亿元,该案已由公安部门立案并侦查。公司同时起诉魏银仓、孙国华、银隆集团等三起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诉请总金额逾七亿元,案件目前处于等待法院判决阶段。

目前,孙国华及魏银仓的部分亲属等人先后在2019年3月被刑事拘留;魏银仓、孙国华及其他关联人员已被检察部门批准逮捕,而已在美国多时的魏银仓如今已登上国际刑警组织的红色通辑令名单。


1、刑事:冒领公司补偿款1.5亿元,涉嫌犯罪

2016年,大股东魏银仓及孙国华等在公司及其他股东不知道的情况下,用“银隆集团”与广通汽车原股东等方面签订补偿协议,骗取原属于公司的补偿款1.5亿元。其中包括1亿元政府财政资金以及0.5亿元某公司支付的竞业禁止资质补偿款,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大股东魏银仓及孙国华等涉嫌犯罪。


2、刑事:采购设备虚增价款2.6亿元,涉嫌职务侵占罪

2014年9月,公司以4.99亿元的价格,向深圳格银电池设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格银”)采购一批锂电设备。经公司核实,“格银”没有生产线,实际以2.24亿元的价格,采购其它厂家的设备转卖给公司。“格银”当时的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谭伟平,是大股东魏银仓妻妹。魏银仓、孙国华及刘金良(原河北银隆法定代表人、魏银仓亲弟)等涉嫌职务侵占罪,该事项已经由珠海市经侦支队正式立案。


3、刑事:虚构1.7亿元工程款的建设合同,涉嫌职务侵占罪

2014年1-4月,公司与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下称“开宇”)签订了多份土方工程合同,并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合计约1.7亿元。经公司核实,该工程没有实际施工。公司掌握的证据显示,“开宇”将所得资金支付给大股东魏银仓、孙国华及刘金良等,魏银仓、孙国华及刘金良等涉嫌职务侵占罪。


4、民事:同一专利重复转让,公司损失9500万元及利息

2015年,大股东将已在2012年以前按照1亿元的价格转让给公司的五项专利,以9500万元的价格再次出售给公司。


5、民事:债务抵销,公司损失3.75亿元及利息

2016年为了上市,大股东亟需将其关联公司所欠公司的3.75亿元债务清偿。大股东承诺由其控制的珠海市恒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恒古”)独自承担华融(香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华融国际”)3.75亿元的债务(此前,公司为该债务的共同债务人),以抵销其关联公司所欠公司的债务。

因大股东及其控制的“恒古”未对“华融国际”进行还款,且大股东承诺的债权转让并未得到债权人“华融国际”的许可,2018年10月,“华融国际”向公司提起诉讼,主张欠款及利息逾6亿元。公司面临着大股东及其关联公司所欠公司3.75亿元债务被抵销后,仍可能承担对“华融国际”还款责任的局面。


6、民事:货款无法收回,公司损失2.12亿元及利息

2013年至2016年,公司向珠海市神通电动车能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神通”)出售471台纯电动客车及9套充电桩。在车辆及充电桩已交付且已收到下游货款的情况下,“神通”未向公司支付货款累计2.12亿元。公司掌握的证据显示,“神通”由大股东魏银仓实际控制。

目前,公司各项经营情况一切正常,感谢社会各界的关注与支持!


银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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