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记者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获悉,新疆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可以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上限价格水平暂定为1.2元/千瓦时;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上限价格水平暂定为1元/千瓦时。
为促进电动汽车的推广和普及,提高电力消费在终端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推动电化新疆工作方案的实施,今年6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出台《关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了上述内容,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可在不超过上限价格水平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乌市新能源车主徐亚雄去年12月底购买了一辆比亚迪唐,平时他基本在自家拉来电线的固定停车位充电,跑60公里需要充电4个多小时,大概需要用12-13度电。
徐亚雄说,按照新疆新出台的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收费标准,他这款车在外面充满电要花费十四五元,充电期间不再另外收取停车费,在市区核心地段停车收费首小时收费6元的情况下,相较汽柴油车主还是节省了不少停车费。
新疆鼓励开展经营性集中式充电服务,特别是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充电设施,执行当地大工业用电价格,且在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当地相应分类目录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按照普通电动汽车18千瓦时/百公里耗电量的标准测算,电动汽车按上述标准交纳电费和充电服务费,百公里使用成本与当前燃气汽车基本相当,比当前燃油汽车节约35%左右。
根据《乌鲁木齐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5年内计划推广应用新能源公交车500辆、配套建设充电桩125个,建成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示范城市。预计到2020年,乌鲁木齐电动汽车将达到12万辆左右。
从2016年开始,新疆各地州市将选定3-5批试点城镇,开展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自治区公共机构及事业单位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0%,以后逐年扩大应用规模。到2020年,试点城镇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达到一定规模,在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0%,公共机构及事业单位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