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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准入规定完善至28项 准入门槛再提高

来源: | 作者:admin | 分类:电动车 | 时间:2016-08-13 | 浏览:6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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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2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简称“规定”)发布,与此前5月份发布的准入规则相比,已由原来的20条完善成28条,此次公布的规定更加细化、明确以及完善。

  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上,工信部再次提高准入门槛,新增规定如下:

  1、常规汽车生产企业想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需对各类别汽车产品有开发和制造方面的技术要求。

  2、申报各类别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要分别满足相应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对整车和自制部件的试制、试装、调试能力的要求。

  3、相应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对各类别汽车整车企业试验验证能力的要求。申报新能源客车产品的企业,还应具备整车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模拟试验验证能力。

  4、针对所有原材料、常规部件、车载能源系统及其他电器系统部件、软件及服务等供方,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定供方及其产品评价标准、采购技术协议、产品验证规范,对供方及其产品进行评价和选择,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应保留对供方及其产品的评价、选择、管理记录。

  5、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安全保障机制。

  6、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抢险救方案、事故调查及汇报方案等。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还提出,在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告》资质的U整车、改装客车、特种作业类专用车生产U企业,应当进行改造,并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 个月内,报送满足本规定的审查计划,并于24 个月内完成审查。逾期未完成审查的,暂停生产、销售有关新能源汽车产品。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及变更扩展产品,应当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在产产品可以延后6 个月。











点击下载附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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