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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建住宅停车位须配建充电设施

来源: | 作者:admin | 分类:电动车 | 时间:2016-08-31 | 浏览: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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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城市居民对于充电桩的需求愈发强烈。为加快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近日,省发改委研究制定了《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新建住宅停车位全部建设充电设施,个人建设无需备案、办理许可证和申请用电报装。

  新建住宅停车位100%建充电设施

  记者了解到,《办法》中提到的充电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可分为居民个人自用、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等专用、社会停车场公用等三类。

  《办法》表示,对于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要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建设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

  对于已建、在建的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应通过改造、加装等方式建设充电设施。在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不影响车辆进出的前提下,鼓励在现有加油加气站增建充电设施。

  个人按规安装充电设施不用备案

  在办理规划许可方面,个人在自有停车位(库),及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则应办理相关许可证。

  商业服务业设施、公共机构和单位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应当取得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在住宅小区建设充电设施,不得侵占业主的合法权益。此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支持和配合充电设施建设,配合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开展工作,不得阻挠充电设施合法建设需求。

  在管理和用电报装上,居民个人新建自用充电设施的,可不需要进行备案,不需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报装手续。非居民个人充电设施,由产权单位或委托建设单位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报装手续。新建独立占地的充电设施项目,要备案或审批后办理相关许可证。

  经营性充电设施暂免基本电费

  最后,《办法》指出,充电设施电费价格按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据此,我省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另外,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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