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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规定:电动自行车 办证才能骑

来源: | 作者:admin | 分类:资本 | 时间:2016-09-24 | 浏览:4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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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昨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施行后,我省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20天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施行后,我省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20天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我省电动自行车已达9万余辆

据了解,近年来,我省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迅猛增长,目前已达到9万余辆。但是,由于目前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大多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部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闯红灯、逆行、载客营运等现象较为普遍,加之电动自行车未参加相关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大多无力支付赔偿金,以及对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管理措施欠缺,无具体处罚条款,难以实施有效管理等方面原因,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一定隐患。

据了解,《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特种自行车。

购车起20日内须领取行驶证

按照《办法》,今年5月1日起,在我省生产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获得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和产品目录向社会公告;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办法》规定,5月1日起,我省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2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在《办法》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办法》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办法施行起90日内向交管部门申请临时通行许可,临时通行号牌和行驶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未满16周岁不得驾驶

《办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不得在人行道、步行街及其他禁止通行的区域内和道路上骑行;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等规定,并禁止酒后驾驶、载客营运、逆向行驶等行为。

据介绍,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绝接受或者拒绝现场交纳罚款处罚的,交管部门可以依法扣留其电动自行车;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被扣留的电动自行车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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