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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超日生死大限 被诉“违规发行”第一例

来源: | 作者:admin | 分类:资本 | 时间:2016-09-24 | 浏览: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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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投资者认购的“11超日债”已于2013年7月8日起暂停上市。如果终止上市,按照普通债务纠纷索赔程序,投资者将有可能“血本无归”。

*ST超日生死大限 被诉“违规发行”第一例

深陷债务泥潭的*ST超日(002506.SZ),距离生死大限只有两个月时间。4月28日,*ST超日将公布2013年年度报告。

然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ST超日的状况并不乐观。2月13日,*ST超日发布特别风险提示公告,因公司2011年度及2012年度连续两年亏损,公司2013年前三季度亏损5.34亿元,且预计公司2013年度亏损10.5亿~14.5亿元,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与此同时,此前发行的公司债券“11超日债”将可能自公司2013年度报告披露后被终止上市。

投资者认购的“11超日债”已于2013年7月8日起暂停上市。如果终止上市,按照普通债务纠纷索赔程序,投资者将有可能“血本无归”。

不过,近日有多位投资者以“违规发行”为由将深交所、*ST超日和中信建投3家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并追偿其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这或将成为中国证券诉讼“违规发行”第一例。代理这批案件的律师甘国龙、吴冬和蔡蕴华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过去证券诉讼基本上是内幕交易和虚假陈述。我们这次告深交所违规发行公司债券是第一例。”

超日债涉嫌“违规发行”

甘国龙认为:“4月债券正式上市流通之前,上海超日出业绩修正快报,公告巨亏。这个时候深交所仍然予以放行,负有直接责任。”

2011年11月10日,*ST超日公告称,证监会核准发行10亿元公司债券的批复。2012年3月7日“11超日债”发行,4月20日公开上市,募集资金共10亿元。

在甘国龙看来,*ST超日发行“11超日债”本身就存在硬伤,属于“违规发行”。起诉书认为,被告上海超日(即指*ST超日)作为上市公司,公告2009年利润为1.7亿元人民币,2010年利润为2.2亿元人民币,2012年3月7日涉案债券上网发行,发行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8.98%,但于2012年4月17日公布业绩快报称,2011年利润为-0.58亿元人民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二章“债券上市和交易条件”规定:“发行人申请其发行的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三)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据此计算,“11超日债”并不符合前述的规定。

起诉书将深交所、*ST超日和中信建投3家列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深圳市中级法院。甘国龙认为:“4月债券正式上市流通之前,上海超日出业绩修正快报,公告巨亏。这个时候深交所仍然予以放行,负有直接责任,中信建投作为涉案债券的保荐人,负有同等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债券已发行未上市的,应当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将已经募集的资金退回,并且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有救济手段的。在3月出现巨亏的时候,深交所应该履行的职责是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将所有募集资金退回投资者。但是深交所没做。”甘国龙说。

日前深圳市中院已经做出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其理由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投资者对证券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对证券发行人及相关人员、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做出的不直接涉及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甘国龙认为,应该按照第二条,证券交易所根据其章程、业务规则、业务合同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人及相关人员、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做出处理决定引发的诉讼,都应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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