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士对本报解释,若10月23日重整计划不能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则几乎等于宣布了*ST超日破产清算并退市。
10月23日,*ST超日的债权人们便必须就是否同意“重整计划”做出抉择。
尽管协鑫集团高层日前表态,此番重整计划已对各方利益做了最大兼顾,也付出了重组方所能承受的最大代价。但直至债权人会议召开的头一天,分歧仍然存在。
作为部分要求提高偿付比例的普通债权人“代表”,10月21日,阿特斯方面相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支持*ST超日重组,却不接受‘重整计划’中的偿付比例”。
不过,相对于“重整计划”,*ST超日所剩无几的重整时间似乎才是摆在债权人面前最为严峻的问题。
重整时间所剩无几
*ST超日的“壳”无疑是重组方愿意帮助其偿还债务、恢复经营的先决条件。
但根据相关法规,已连续三年亏损的*ST超日必须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重整(实现清偿债务、获得资产注入、扭亏为盈等),才能保住“壳”。换言之,在未来两个月内,一旦*ST超日无法完成重整,便会失去“壳”,即丧失其在重组方眼中的价值。
在采访中,几乎所有人都认为,如果重新提报“重整计划”,*ST超日几乎不可能在两个月内完成重整。
“若10月23日‘重整计划’不能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在法院认定债权人与重组方诉求有可能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反之则*ST超日将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ST超日管理人与重组方就必须重新提出‘重整计划’,并再次召集债权人会议进行投票。”某法律人士向记者表示,这几乎等于宣布了*ST超日破产清算并退市,“本案中,潜在重组方由9家独立企业组成,重新提报‘重整计划’,他们不仅要与债权人再次展开磋商,还需要耗费时间进行相互协调。更何况,召开债权人会议依规需要提前15天发布公告,且司法要求的重整完成标准是:*ST超日债权人在今年12月31日前收到相应资产”。
如果10月23日,超过三分之一的债权人对重整计划投了反对票,而法院认定债权人与重组方的诉求无法达成一致,亦或在剩余的两个月时间内,*ST超日最终没能完成重整,则其将依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而根据*ST超日偿债能力分析报告,若破产清算,在其自身财产均能够按评估价值变现的前提下,普通债权受偿率仅约为3.95%。
相比之下,*ST超日本轮“重整计划”中提出的“普通债权20万元以下部分(含20万元)全额受偿,超过20万元部分按照20%的比例受偿”的方案,将普通债权人的受偿率由3.95%提高到了最低20%。
重整侧重保护中小投资者
但*ST超日债权人间的分歧也由“20%的偿付比例”引发,一些超过20万元部分仅受偿20%的普通债权人心怀不满,并依据“此前上海市中院几例类似破产重组案中,普通债权的受偿比例为30%-70%”,要求潜在重组方将普通债权的受偿比例调整到45%。
为了证明此番重整计划已对各方利益做了最大兼顾,也付出了重组方所能承受的最大代价,协鑫集团高层举例称,“此前*ST贤成的清偿比例仅从破产的零调整到了重整的3%,长航凤凰[0.00%资金研报]则从0.8%到11.6%,无锡尚德从14.8%到30%。而*ST超日的3.95%至20%,已有4倍多的提高”。
尽管如此,可以肯定的是,相对于*ST超日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以及普通债权组中的20万元以下部分(含20万元)债权持有人、因重整计划外“保函”可能受到全额清偿的“11超日债[0.52%]”持有人,其余普通债权人会遭受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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