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工信部装备司公布了《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称如有意见与建议,请于2016年10月20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工信部装备工业司。
根据意见稿显示,本办法对在中国境内销售乘用车的企业的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车生产情况进行管理,两项目标要求分别考核,实现平均燃料消耗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
意见稿中,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额实际值和目标值的核算做出了明确规定。另外,对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以及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达到一定要求的传统能源乘用车车型,在核算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时,将按照 GB 27999 中相关规定另行计算。
同时意见稿还显示,将对小规模乘用车企业,在达标要求上给予适度宽松政策。
根据规定,负积分的企业需要在核算报告发布后的20 个工作日向工信部提交相应的负积分抵偿报告,选择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或获得燃料消耗量正积分转让的需附书面协议(书面协议 10 格式见附件四)。没有按时提交相关负积分抵偿报告的,将按失信企业处理。
最后,意见稿中还给出了明确的奖惩监督措施,不仅建设监督公示平台接受外界监督,更要建立 “黑名单”制度,对于违规失信企业在在市场准入、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货物通关等方面实行限制或者禁入。
此外,如果企业的燃料消耗量负积分不能及时有效抵偿,将被暂停受理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达不到GB 27999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新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申报。
对于那些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未抵偿的企业,也将被暂停部分高油耗车型的生产,直至下一年度传统能源乘用车产量较核算年度减少的数量不低于未抵偿负积分数量。
以下为附件1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