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5月20日发布《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在中央财政补助基础上,根据上海市新能源汽车登记车型目录有关信息和上海市确定的补助标准,上海市再给予财政补助。由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按照扣除中央和本市财政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消费者。
对直接或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新能源汽车超过10辆的法人单位,上海市再给予2000元/辆的财政补助。补助资金必须用于协调落实在本单位建设充电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及营造良好的新能源汽车使用条件、环境等。对汽车生产厂商,每回收一套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上海市给予1000元的补助。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非营运的,上海市免费发放专用牌照额度。对使用专用牌照额度的新能源汽车,实行一车一牌制度,不予办理退牌业务,且办理辖区外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失窃手续的,不予发放额度更新凭证。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营运,涉及行业许可管理的,上海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现有管理规定框架下,优先发放相关专用营运额度,并指导营运企业做好相关申领手续。上海市有关部门在日常动态交通、静态交通现有管理规定和框架下,对新能源汽车给予通行便利,优先发放相关证照,并指导消费者办好相关申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