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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发布新能源汽车每辆可获万元充电补助

来源: | 作者:admin | 分类:新闻 | 时间:2016-12-15 | 浏览: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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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肥市财政局获悉,明年,合肥市辖区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包括公交、出租、租赁、公务、环卫、物流、旅游、电力、通勤等)和个人都可享受政府补助,其中,对个人购买纯电动乘用车的,在与中央财政 1:1 配套的地方补助资金中安排10000元/辆,用于充电费用补助和私用充电设施安装。

对个人提前淘汰自有黄标汽车购买纯电动乘用车或纯电动物流车的,在享受提前淘汰黄标车财政补偿资金的基础上,再给予3000元/辆的财政资金补助。对车辆运营规模达到300辆新能源汽车的分时租赁企业,第一年(是指2016年)给予每车每月500元的运营奖励,第二年(是指2017年)给予每车每月300元的运营奖励。

对验收合格、管理规范的公用和专用直流充电桩(正常营运3个月以上,且单个乘用车充电桩每月平均充电量不少于450度电),按照充电功率给予200元/千瓦的财政资金补助;对住宅小区新建(不含规划配建)的充电桩,给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500元/个的财政资金补助。对自行或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纯电动乘用车超过10辆的法人单位,给予2000元/辆的财政资金补助,专项用于单位充电设施建设管理。

对整车、电池生产企业建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系统并回收利用的,按电池容量给予每千瓦时10元的奖励。对新能源汽车推广规模较大,应用里程较长,充电设施建设与应用规范的企业、居民小区,给予每个单位10万元的奖励,专项用于公用或专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对个人购买纯电动乘用车的,在与中央财政1∶1配套的地方补助资金中安排10000元/辆,用于充电费用补助和私用充电设施安装。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助。

与2016年相比,2017年的补贴方式有了明显变化。2016年,用于充电费用补助和私用充电设施安装的10000元/辆补助资金,与地方补助资金一起兑现给汽车生产企业或外地汽车生产企业销售子公司,汽车生产企业或外地汽车生产企业销售子公司以扣除财政补助资金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消费者。2017年,用于充电费用补助和私用充电设施安装的10000元/辆补助资金,直接兑现给消费者。

从2017年起,享受合肥市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注册地限于合肥范围内,且2年内不得转让、过户外地,公共领域消费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备案,且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过户;新能源客车及专用车主要使用范围仅限于合肥范围内;非注册地户籍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合肥市财政补贴资金的,需在注册地缴纳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享受合肥市财政补贴资金的充电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备案。

申请合肥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及公共充电桩需实现全程监控,需纳入建成后的合肥市级监控平台。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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