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力帆股份发布公告称,控股子公司力帆乘用车收到工信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力帆乘用车因有1353辆车电池芯数量小于公告数量,不符合相关规定,工信部决定撤销力帆乘用车违规车型混合动力城市客车产品《公告》,暂停力帆乘用车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资质。力帆股份表示,力帆乘用车目前已研制完成工信部责令停止生产的两款车型的替代产品。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力帆股份”)控股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下称“力帆乘用车”)于 2017年 2月 4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下称“工信部”)下发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信装罚[2017]010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为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股份”或“公司”)2017 年 1 月 23 日公告《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12)的处罚决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2016年 9月,财政部向工信部抄送了《财政部关于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专项检查的处理决定》(财监[2016]30 号),确认力帆乘用车申报 2015 年度中央财政部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中,有 1353 辆车电池芯数量小于公告数量,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1328 辆车电池单体生产企业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经核实,问题车型为力帆乘用车生产的 LF7004DEV型纯电动轿车和 LF7002EEV型纯电动轿车。
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工信部于 2017 年 1 月 13 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力帆乘用车进行了告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力帆乘用车异议反馈。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8 号)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工信部决定对力帆乘用车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撤销力帆乘用车 LF7004DEV型纯电动轿车和 LF7002EEV型纯电动轿车产品《公告》。
(二)暂停力帆乘用车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资质。
(三)责成力帆乘用车进行为期 2 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工信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工信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工信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处罚决定的执行。
力帆股份表示,力帆乘用车对此采取了应对措施,力帆乘用车在 2016 年已全面停止生产《处罚决定书》所涉的 LF7002EEV 型纯电动轿车和 LF7004DEV型纯电动轿车,并已研制完成前述两款车型的替代产品(即:LF7002FEV纯电动轿车和 LF7004FEV纯电动轿车)。LF7002FEV已进入工信部 2016年 9月 3日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 287批),LF7004FEV已进入工信部 2016年 10月 31日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 289批),上述两款新车型均已被纳入工信部 2016年 11月 24日发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九批)。
目前,力帆乘用车已将整改方案向工信部进行了汇报,下一步将按工信部要求尽快上报正式整改报告,争取早日接受整改验收,以尽快恢复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资质。力帆股份将视整改验收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前在2016年11月1日,力帆集团副董事长、首席科学家陈卫接受第一电动网采访,并回应了骗补问题,他表示,力帆并非恶意骗补,之所以在骗补核查中有2000多辆车不符合规定,与力帆推行换电技术路线有关,原本就是车电分离的模式。去年力帆的电池供应商也出了些问题,动力锂电池的供不应求也影响车辆的配套。此外,陈卫澄清,力帆乘用车被取消的是2016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拨资格,而不是补贴资格。“所谓预拨,就是国家对部分发展较早、规模大的新能源汽车企业提前发放补贴,企业还没有销售时,就先预拨一批补贴资金。而力帆一直采取的是年终结算形式,本身就没有享受过预拨优惠,因此取消与否对力帆来说没有影响,依法合规生产销售的车辆,仍可按规定申报财政补贴。”(回应原文《力帆回应骗补:取消2016中央补贴预拨付资格影响不大》)
来源:第一电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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