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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进入目录 电动自行车“转正”为期不远

来源: | 作者:admin | 分类:新闻 | 时间:2016-09-23 | 浏览:4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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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我省实行电动自行车准予登记上牌目录公告制度,今后进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可登记上牌和

近日,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我省实行电动自行车准予登记上牌目录公告制度,今后进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可登记上牌和上道路行驶。中山市公安交警支队方面昨日表示,省府发文表示电动车登记上牌工作将被提上日程,电动车“转正”应该为期不远了。

通过5部门审查方可列入目录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办法》明确了电动自行车产品审查的程序,规定通过省公安厅、经信委、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厅五部门审查的产品,准予列入目录。最终确定的目录,将由上述五个部门以公告形式,定期联合发布。社会公众可通过互联网或电子数据库,查询相关电动自行车是否可登记上牌和上路行驶。

《办法》同时规定,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自发布之日起,至撤销之日止,实行有效期管理。有效期内生产企业应当完成产品出厂检验、签发合格证和销售手续.销售单位应对照目录进行进货检查验收,不得销售不符合目录公布各项参数的产品,不得违反目录规定对产品的外形尺寸、最高车速、蓄电池类型和电动机型号和额定电压等进行非法改装、改型。

针对目前电动车销售点或维修店擅自为车主改装电动车,提高车速、增加载重的实际,《办法》要求,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目录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办理登记,对实际产品与目录公布的外形及各项参数不符的,一律不予登记。

禁止销售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据了解,今年3月29日,中山市政府出台《中山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规定从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为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使用期限,从2014年4月1日起,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再上路行驶。

其中规定,从今年3月30日起,所有销售行一律禁止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而在省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公布后,禁止销售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内,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范畴管理,参照摩托车通行有关规定,要求驾驶人持有摩托车类驾驶证。另外,在过渡期限内,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还需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随着省府正式出台《办法》,中山市公安交警支队方面表示,这意味着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工作将被提上日程,电动自行车上牌上路行驶的日期将为期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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