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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期间山西将投资52亿元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来源: | 作者:admin | 分类:电动车 | 时间:2016-08-29 | 浏览: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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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从山西省政府获悉,《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年)》(下称《规划》)出台,《规划》预测2020年末,山西省电动汽车保有量将超过20万辆,其中公交(含客运)、出租、物流环卫等专用车辆超过3.9万辆,公务及私人乘用车保有量超过16.1万辆。

  为了有效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难的问题,2016-2020年,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总投资预计超过52亿元,其中充(换)电站投资24亿元,充电桩投资28亿元。

  据了解,“十二五”期间,山西省调整汽车产业发展路线,从燃气、甲醇等新能源汽车逐步向纯电动汽车过度,市场启动较沿海城市相对滞后。2015年底,山西全省电动汽车保有量3768辆,主要集中在公务及私人乘用车领域,涵盖比亚迪、江淮等车型,但公交车、出租车、物流环卫等保有量较低。全省已投运充(换)电站9座,分散充电桩400余个,正在建设的公交换电站2座。

  《规划》中明确,2020年末,建成由343座集中式充(换)电站(其中:283座城市集中式充换电站、60座高速城际快充电站)、19万个分散式充电桩、1个充电智能服务平台构成的覆盖全省、布局合理、高效智能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推广重点城市(太原市、晋城市和晋中市)核心区域平均服务半径不超过1公里,其他城市核心区域力争小于2.5公里,高速公路平均服务距离不超过50公里,满足全省电动汽车的充(换)电需求。

  分领域目标:优先建设公交车、出租车及环卫与物流车辆等公共服务领域充(换)电设施,建设超过95座公交车充(换)电站、52座出租车充(换)电站、66座行业专用车充电站。

  积极推进公务与私人乘用车充电桩建设,建设超过15.71万个专用充电桩,以满足基本充电需求,并鼓励向社会开放服务。合理布局城市公共充电设施,按照适度超前原则,规划建设社会停车场所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超过70座城市公共充电站合3.26万个公共分散式充电桩,以满足临时充电需要。

  构筑互联互通城际充电设施,结合省内高速公路网,建设城际间快充电站60座,到2020年末实现以太原为中心与华北地区互联互通的充电网络,以满足城际出行需要。

  分区域目标:结合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优先发展太原、晋中、晋城3个电动汽车基础设施推广重点城市的充(换)电设施服务网络,在此基础上,辐射带动其他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网络的覆盖面积。

  2016年,太原、晋中、晋城实现公共服务领域和党政机关等区域覆盖;2017年,太原、晋中、晋城实现全覆盖,其他市实现公共服务领域、党政机关等区域覆盖;2018年,实现全省域主干高速公路充(换)电设施全覆盖;2020年,形成覆盖全省、布局合理、高效智能的充(换)电服务网络,满足电动汽车推广应用需求。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库必须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规划》中要求,要构建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大力推动重点示范工程建设。新建公交车场站同步开展配套充(换)电站建设。到2020年,配建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公交车场站比例不低于60%。

  公交车充(换)电站优先结合现有公交车场站、首末站与保养站等现有基础设施,充分利用技术成熟的成套设备,结合城市交通规划与配电网供电能力,选址建设公交车充(换)电站,服务半径原则上不超过5公里。出租车的电能补给以出租车专用充电站为主,以城市公共充电设施为辅。

  为了加快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全省各级政府机关和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要主动结合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套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通过改造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提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新建住宅开发商自行或引入充电服务企业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及提供相关服务,新建住宅配建停车库必须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保证居民用户可充电和安全充电。

  引导旅游行业和客运车充电设施建设。在重点旅游城市、重要旅游景区发展电动旅游巴士服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智慧旅游同步推广。合理利用城市和农村客运汽车站资源,依托城际、城乡客运线路,与旅游专线有机融合,充分利用存量土地资源,与城际、城乡以及农村客运充电站相配套,鼓励社会资本在公路沿线投资建设县际快充网络,满足营运客车充电需求。

  鼓励建设行业专用车充电站。2020年前全省主要物流基地与集散中心均配建物流配送车专用充电站。

  积极建设城际互联快充电服务网络。以高速公路为骨干,与城市公共充电设施紧密衔接,山西省将逐步发展城际互联快充电服务网络。形成以太原为中心,依托太原-石家庄、太原-晋城、太原-运城、太原-大同和太原-吕梁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大”字形城际互联快充服务网络。高速公路服务区单方向每80公里内充电服务站点不超过2个。

  此外,《规划》中明确,太原市电动出租车充电设施综合示范工程,临汾市公交车充电设施综合示范工程,在太原市、晋城市开展公共机构充电桩综合示范工程建设,在公务车改革、充电安全、节约建设占地、提高建设效率等方面积极探索,示范单位内配建充电桩的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2017年之前示范单位数量不低于20个。

  在城市住宅小区开展充电桩示范小区建设,示范小区内配建充电桩的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2017年之前示范小区数量不低于20个。

  个人在自有停车库(位)安装充电设施 无需办理建设用地、施工许可等手续

  《规划》中要求,成立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推进工作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配套支持政策,加快制定出台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加强监督考核,完善监管和服务,推进充电设施建设快速发展。各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政府专项工作切实推进。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整合公交车场站、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位)等资源,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

  充电服务价格市场化发展。物价主管部门制定各类充(换)电服务费上限指导价,确保电动汽车使用成本低于燃油汽车使用成本,兼顾充(换)电运营企业的合理收益。随着电动汽车市场及充(换)电设施服务市场培育的不断成熟和完善,逐步实现通过市场方式形成充(换)电服务价格。

  保障充电设施用地。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充电设施建设用地供应。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各类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规划建设审批。个人在自有停车库(位)、各居住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等手续。

  在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停车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的单独占地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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